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公积金怎么提

2022-08-04 社会 283阅读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事宜: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设定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4、《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甬房公委[2015]3号)等
【申请条件】缴存职工符合住房消费或丧失缴存条件等提取情形。
【办理材料】
 1、购建自住住房、还贷等,提取公积金:
  (1)职工向单位申请填开《公积金支取审核表》、《支取申请单》。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提取的,还需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购房还贷等证件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①购商品房:(期房)已备案购房合同、房款首付发票;(现房未办证)已备案购房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已办证)房产证、契证。
   ②购二手房:房产证、契证。
   ③购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协议,以及:(购商品房未办证)购房合同、房款收据;(购商品房已办证)房产证、契证;(购安置房未办证)差价结算单;(购安置房已办证或二手房)房产证、契证。
   ④农村自建房:用地批件(或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费用证明。
   ⑤翻建自住房: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书或费用证明。
   ⑥大修自住房:土地证,成套房危房鉴定书(或非成套房大修证明,由镇街道以上城建部门出具),建房支出发票。
   ⑦还贷:(属镇海公积金贷款的)房贷合同(原件即可);(属区外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房贷、组合房贷)房贷合同、房产证(首次提取还需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
   ⑧租房支取: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则,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时段为不超过提取办理月份之前的12个月。需本人申请提取并面签(夫妻双方共同提取的可相互委托办理)。
    ——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区房管部门的家庭无房证明原件;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和租金缴纳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住房的职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公积金尚不足支付购建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除外)。需提供被提取人单位填开的提取表单,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丧失缴存条件,提取公积金(一般作销户提取,息随本清):
  (1)职工向单位申请填开《公积金支取审核表》、《支取申请单》。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提取的,还需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丧失缴存条件证明(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①退休的: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
   ②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工作商调函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
③出国出境定居的:个人护照、出国出境定居证件。
   ④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宁波市的:劳动合同终止单。
   ⑤终止劳动关系未就业满5年:失业证或单位证明。
   ⑥终止劳动关系未就业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失业证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⑦终止劳动关系未就业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证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⑧终止劳动关系未就业,享受政府生活困难补助的:失业证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总工会或民政部门核发的三证之一(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区社会扶助证、特困职工证)。
 3、其他情况的提取,请咨询。
【提取限额】
  (1)购房还贷类支取:可以提取购建住房当月止个帐余额(百元以下留存),并以当期实际支付的费用为限(拆迁补偿款等收入要扣除)。其中还贷提取的,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支取,提取额不超过本期还贷本息额,且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还贷本息总额。
  (2)租房提取:市场租赁的职工月提取限额暂定为700元,承租公租房的以实际租金额为限,享受租金补贴的以月限额(700元)与补贴的差额为限。
  (3)销户类支取:可提取全部个帐余额,一般作销户提取,息随本清。
【办理流程】
  职工对照支取条件—→向单位申请填开《支取审核表》《支取申请单》—→职工随带证件资料及其复印件提取—→中心受理审核—→出具支付凭证—→银行开存单支付(职工如有建行存折、储蓄卡请带上可直接划入)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4:30(冬令夏令时略有调整)
【办理时限】
  1、符合条件且证件资料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
  2、不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
  3、需要核实的,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参考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海分中心网站http://gjj.zh.gov.cn/fwzn/zqyw/201105/t20110531_174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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