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哪种情形无须注销执业医师注册

2020-10-26 社会 187阅读
(一)法律《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规章《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规章《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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