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
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的,制发《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居住证》制作完毕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扩展资料:
第十六条(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民信息服务网——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