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这位战友的提问:我们解放军80年代是没有所谓的“三等甲级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四等六级制是建国后、一直到2004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发布以前一贯的军人残疾登记制度,而且1988年我们残疾军人还是在“革命伤残军人”旧称之中。所以你讲的“88年退伍回家后部队给的寄来的三等甲级残疾军人证”,那是非残疾军人的门外汉所讲的话语!另外我们残疾军人的评定残疾等级等记载,是在退役时有部队干部(重伤者)或者自己(轻伤者)带回来的档案内封存的,依据国家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网页链接(民政部令第34号)第十九条规定: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同样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优抚关系所在的县市区级民政局只有依据档案内的伤残人员资料,才能被认定为退役残疾军人!才能依据国家或当地区市抚恤金标准领取抚恤金,才能在2005年7月换领一代《残疾军人证》和套改十级制的等级(三等甲级革命伤残军人套改为七级残疾军人),才能在2014年换领具有两张电子芯片的二代《残疾军人证》的。
附1:1988年使用的塑料皮的《革命伤残军人证》
附二:2005年7月生效的一代残疾军人证:
附三:2014年换领具有两张电子芯片的二代《残疾军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