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开车是违法行为应给予处罚。根据《新交法》第十五条、第九十条的相关规定,凡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开车的,无论驾驶人行驶中违法与否,不出示有效驾驶证的不得再驾驶机动车,公安交警应扣留其机动车,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1、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的且无违章的,给予口头警告或记1分,处200元以下罚款;2、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有违法的,根据其违法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3、驾驶人未能提供有效驾驶证,将按无证驾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