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未随身带驾驶证上路的,一次记1分,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记1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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