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是指本人只符合中国税收居民条件,即:指只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不是非居民,也不是“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扩展资料: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同时引入“183天”的居住判定标准。
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与旧《个人所得税法》相比,新《个人所得税法》本条规定仍然坚持税收居民判断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住所标准的规定没有变化,无住所居住时间标准由“满一年”修改为“满一百八十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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