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法院不立案怎么办

2020-06-30 社会 208阅读

宅基地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权属(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引起的案件。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4条、第29条和《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类案件不属法庭管辖。另一类是因侵权或随意处分宅基地引起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属法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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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1991年,毛某A在本村统一规划下新得一处宅基地,并于1991年8月5日由原阳县人民政府依法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之前,毛某B的父亲居住于此并存有三间老房,老人去世后房屋由毛某B居住并另搭建了临时房屋,存放有砖块等物。毛某A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计划在此处建房,要求毛某B拆除三间旧房及临时房屋并腾清杂物,但被毛某B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果,毛某A便将毛某B起诉至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A以取得该处宅基地并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由请求毛某B停止侵权;毛某B主张在毛某A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前,毛某B的父亲已先占有该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且该物权应依法保护。此纠纷不是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裁定:驳回毛某A的起诉。

法官赵志远说法:此类纠纷在农村很常见,有不少人认为只要有纠纷就去找法院,这是不对的,并不是什么纠纷法院都有权处理。法院受理涉及土地及相邻关系的民事案件范围主要为侵权纠纷、排除妨碍纠纷、或者返还原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是明显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无权处理。

涉及土地问题引起的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首先你要证明这块土地你有使用权,而证明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土地权属证明。因为土地是不动产,其权属证明在我国是登记制,当事人必须持有土地权属证明才能证明你对这块土地有权利。颁发土地权属证明是政府的权力,没有取得这个证明前,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如果双方都有土地权属证明,只是土地边界有交叉、界限不明等引起的纠纷,应当先由政府确定边界,这也是法律赋予政府的行政权力。

三、一方持有土地权属证明,另一方在其持有证明之前在该土地上有房屋等不动产,应该先找政府明确两方的权利。因为房屋和土地使用权都是一种物权,房屋在先的房主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法院就无权处理,处理这样的纠纷也是政府的职责。

四、如果一方取得土地权属证明后,另一方在其土地上放置杂物、建房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情况,这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了,协商不成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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