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有:
1、群众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同于国家政权组织和其他政治、经济等社会组织,是基于一定居住地范围内居民(村民)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而建立,目的是解决居住地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社会问题,如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
2、自治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组织,也不从属于居住地范围内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
3、基层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存在于居住地范围的基层杜区,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扩展资料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政权的关系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实现居民(村民)自治过程中与基层政权组织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相互关系和同人民政府的相互关系。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可从两者的性质、职权和任务中考察。
一方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严格遵守和贯彻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可以依法参加与有关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如协助直接选举、帮助代表联系选民等等;可以向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反映居民(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另一方面,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要依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行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决定、决议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内实施;要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自治活动,监督基层人民政府行使有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权活动的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