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云南省为例,经过当地乡镇政府的批准,需要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开采采石场。
审批程序:
1、申请。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项目申请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和采石场恢复计划。
应用程序必须指明项目名称,项目来源和用途。 ,用量(m3),采矿地点,矿区坐标(西安80个直角坐标),面积(m2),采矿时限,项目负责人,石(沙)场(如公路,村庄,高压线) ,重要设施等)有效距离)和管理措施。
2、选址。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率先组织土地,林业,土地和城镇规划中心,交安中心,水务,派出所,村民小组,村委员会等部门开展联合选拔。该地址将被审查。
3、接受。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的开采必须符合“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条例”和土地,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安全监管,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有关管理要求。 ,由乡镇人民政府。 (管理委员会)接受项目申请。
4、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的范围,条件,有关要求和内容,并批准。
5、批准提交材料。
扩展资料
设定范围和条件
1、所有乡镇(镇)拟在选定的矿区范围内批准可以避开基本农田,省级以上公益林,道路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源的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
保护区,河流保护区,环境生态红线保护区,重要居住区和其他保护区,以及主要道路和旅游区的主要区域,以及根据安全采矿的独立山区的位置条件,采矿地点的位置(最低采矿高程原则)不得低于山区周围耕地的高程。)
为了避免小型,分散,混乱,集中检查,集中采矿,管理和减少受损区域,在替代矿区范围内,只能批准一个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以及独立山区的储量尚未开采。在完工的前提下,严禁在多个地点选择和分配采石场。
2、乡镇(镇)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的批准,必须以乡镇采矿采石场采矿采石场采矿规模不足为前提的前提为依据。仅适用于辖区内的主要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以发展改革部门的备案证明文件为准(除地外扶贫和沿边三年行动计划等除益项目除外)。
此外,项目材料规模大于建设项目,占已在该辖区内申请采矿许可证的作业采石场现有采矿规模的30%以上,并且该乡镇管辖范围内没有运营采石场。根据第一个选址条件,允许批准替代采矿区范围内的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
现场安全距离:铁路1000多米,高速公路500多米,国道,省道,县道100多米,乡镇道路50多米,桥梁200米,建矿超过500米300米,村庄超过300米。高压线大于500米。
批准时限: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批准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因项目建设需要继续审批的,应当在期满后续展。
参考资料来源:马关县人民政府-马政发〔2017〕171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