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的特点体现在:
1、人民币不同任何一个国家货币的币值固定地联系在一起,当外币升值或贬值时,可以相应的调整人民币汇率;
2、人民币不规定含金量,人民币发行和币值稳定的保证,是国家手中掌握的大量商品;
3、人民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
4、人民币的发行高度统一,集中于人民银行。人民币的发行保证是国家拥有的商品物质,黄金外汇储备主要是作为国际支付的准备金。
扩展资料:
法定货币:
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而我国港澳地区法定货币为港币和澳门币),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港澳地区则是由香港金管局和澳门金管局发行)。
人民币主币以元为单位,主要采用纸币形式,包括100元、50元、10元、5元、2元和1元六种;人民币辅币以角、分为单位,采用纸币和金属铸币两种形式,包括5角、2角、1角、5分、2分和1分六种。
人民币是我国唯一独立合法的货币(港澳地区除外,由于特殊情况)。
其合法性体现在:人民币在我国的主权范围内,具有无限清偿性,唯一能够用来计价、流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收。
为了维护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1、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2、严禁各单位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
3、加强对残缺人民币的兑换及销毁管理。
4、对于伪造、变造货币和贩运伪造、变造货币的,依法治罪。
5、对于超限额携带货币、擅自运输和在邮件中夹带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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