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4 条指出,《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购房者在查验《住宅质量保证书》时,要重点关注其是否具有如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 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 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 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 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 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 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 年;灯具、电器开关6 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