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指定管辖案件的种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不适宜在本地管辖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公安、检察、法院主要领导回避的案件;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管辖,应当移送上级管辖;适用集中指定管辖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异地管辖更利于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管辖不明或管辖权存有争议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因故请求移送其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2、指定管辖的案例。成都首例指定管辖刑事案件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开庭,两名被控非法持有枪支、毒品罪一案由原都江堰市法院管辖交由成华区法院审理。2007年12月18日,宋毅(被告人)得知其父与镇政府巡逻队员发生纠纷,邀约仰文福和杨勇(另案处理)携带枪支赶到现场,开枪恐吓巡逻队员马驰,并用枪柄将其打伤,后将巡逻队的巡逻车砸坏,逃离现场。
2008年1月17日,民警在都江堰市被告人宋毅的暂住房内将被宋毅、仰文福抓获。当场查获宋毅非法持有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3发,被告人仰文福非法持有三包毒品海洛因138.60克。经鉴定,上述枪支均具有杀伤力,但是由于案情复杂,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将择机进行宣判。
自“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都江堰市法院受损严重,法院干警靠搭帐蓬办公,使法院审判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为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迅速汇同成都市检察院、成都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决定将都江堰市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指定由成华区法院审理。宋毅一案就是首例灾区法院案件指定管辖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