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期限有何一般规定

2022-08-10 社会 145阅读
2015年《行政诉讼法》只对被告举证的期限作了规定:第67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但是在在一些学者看来,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对原告和第三人举证的期限作出规定又是理所当然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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