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前,我开了一家私企,后因在经营中受到阻碍,被挂靠到了朱行镇文化站,属文化站“三产”,所有投资均为我个人,后来在经营过程中,接到了一笔加工业务,政府要求我与朱行镇工业公司共同合作该项目,并且投资了3万元〈我个人投了10万〉,由于该项目较大,由政府出面在朱行镇的横泾村租借了一个废弃厂房,由文化站向该村村委会签订租借协议,租金有我企业支付,经过了仅一年的试生产后,发现该项目是一个骗局。文化站在没有得到我许可的情况下,封存了我价值八万余元的财产。并且吊销了企业的营业执照,也没收了我企业的印章等。并在与横泾村终止了租借协议时,把属于我个人的合法财产擅自抵押给了横泾村,作为剩余未交部分的租金,
由于朱行镇文化站在抵押我的财产时,我没有在场,后来在接到新项目时,以确认:我的财产已经被拍卖,当时,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无奈我只能通过信访寻求解决,但是,朱行镇人民政府就是置之不理。直到05年新的《信访条例》实施后,朱行镇人民政府,即现在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在市区政府的重压下不得不作出了书面的答复意见。由于,案子的性质所决定,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我向基层法院起诉了二次,法院以我与文化站没有合作为依据,而不予受理。现在仅有的证据就是:朱行镇文化站作出的关于《金山县鑫宇空调风口设备厂停业整顿》决定和终止租借房屋协议书的复印件,协议书内容包括将我的财产抵押给横泾村的情况。问大律师:我有必要起诉吗?有没有胜诉的可能性?那位大律师愿意为我的案子做代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