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由国际足联、洲际联合会或国家协会主办的正式比赛中,每场比赛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补队员。
在其他比赛中,可依据下列规定使用替补队员:
1、有关参赛队在最多替补人数上达成协议;
2、在比赛前通知裁判员;
3、如果比赛开始前未通知裁判员或各参赛队未达成任何协议,则可以使用的替补队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
4、在所有的比赛中,替补队员名单必须在比赛开始前交给裁判员。未被提名的替补队员不得参加比赛。
扩展资料:
替补队员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
2、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并得到裁判员信号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3、替补队员只能在比赛停止时从中线处进场;
4、当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即完成了替补程序;
5、从那时起,替补队员成为场上队员,而被替补队员终止为场下队员;
6、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
7、所有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