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Basic Law),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洞早含义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在港澳地区亦有人称基本法为该地区的小宪法。
此外,德国宪法的正规称呼就是“基本法”。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有多种含义:在中国,通常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是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份的纳改雀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最早是指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所谓普通是相对于特殊而言,具有“共同”、“普遍”、“通行于全国”的意愿。
从普通法的这一最初含义出发,又引申出其他四种含义:①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普通法是指判例法;②与衡平法相对而言,是指上述普通法法院的判例;③与大陆法系相对而言,是指英美法(见英美法系);④与教会法相对而言,是指世俗政权或法庭发布的法律。
主体税:“辅助税”的对称。指一个国家税制结构中的主要税种。这歼塌是按照作用程度划分税种的一种分类。当今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大都采用复合税制,即由多种税互相协调配合以发挥税收的职能与作用,其中占据主要地位,发挥重要作用的税种即主体税。各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是由该目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和经济制度等因素决定的。中国税制结构中的商品课税和所得课税是主体税种。
非主体税即排除主体税之外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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