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请辞职,公司有权拒绝。
员工申请辞职,属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与提前多久无关,公司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绝。公司同意的,按协商意见办理工作交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结清工资,劳动合同解除;公司拒绝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需批准,到期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运用该条法律,尤其要注意的是送达“书面通知”,不是递交“辞职申请”、“辞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