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规定: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扩展资料:
恢复国籍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具有正当理由包括“定居在中国、中国人的近亲属”等情况。
恢复中国国籍在国外就近向中国使领馆提出申请,使领馆受理后将根据具体情况报中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应放弃现有外国国籍。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等的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一方是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土出生子女为中国国籍,国外的出生地原则除非中国公民在所在国定居不然则不承认子女外国公民身份,包括夫妻一方为出生地主义所在国公民或者第三国公民拥有所在国国籍。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国籍常见问题解答(领事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