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81条指出,仓储合同是仓储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从《合同法》的界定可以看出,仓储合同是由仓储保管人提供场所,存放存货人的货物、物品,仓储人员只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的合同。其中,存货人交付储存物,支付合同规定的储存费是仓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仓储保管是商品流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生产和消费之间,由于存在着集中生产、分散消费和季节生产、常年消费的矛盾,通过物资的储存保管来调节流通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在我国,商品的储存保管部门主要是国家商业、外贸、物资三大部门设立的仓储公司、仓库、货栈,也有其他专业部门及部分集体和个体经营的从事商品储存保管业务的仓库和货栈。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商品储存保管部门,在他们与存货方发生商品储存保管关系时,都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经济合同法》及商业部、经贸部、国家物资局发布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仓储保管合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
种类
仓储合同的种类按物流工作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商品储存合同。
商品储存合同是保管方根据存货方的要求为其储存保管商品,存货方向保管方支付商品储存的有关费用而订立的一种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是最基本的一种储存合同,除此之外,仓储企业还可以根据存货方的要求和本身的条件接受其他劳务性质的业务,收取一定的劳务费用,双方订立相应的合同。这些劳务合同,可以在商品储存合同以外单独订立,也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单列条款,与商品储存合同合并订立。
2.商品检验合同。仓库在接受商品入库时,对商品的验收一般只是清点数量、检查外观、从商品包装外观查对品名、规格、产地等项目,查看是否有无雨淋、水湿、残损等异常情况。如果存货单位要求仓库检验商品的内在质量,应当另行签订商品检验合同。
3.商品包装合同。当存货方要求保管方进行商品包装或进行商品重新组配时,双方应当订立商品包装合同。
4.商品养护合同。为保证商品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在储存过程中需要采用翻倒、晾晒、防霉、杀虫等养护措施时,双方应当订立商品养护合同。商品养护合同一般在储存保管合同中单列条款,与储存合同合并订立。
5.代办运输合同。当存货方要求储运企业代办提取、运送、装卸、拴标签等工作时,应当签订运输合同。
6.代办保险合同。受存货方委托,仓储企业代向保险部门办理保险手续时,双方应签订代办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