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隔5年普查一次(即除2004年条例发布第一次经济普查为2004年外,以后逢3和逢8年份均为经济普查年),标准时点是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2018年7月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于2018年08月23日开始执行新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扩展资料
截止到2019年2月21日,我国已顺利完成3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在正在进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条规定,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
(1)采矿业;
(2)制造业;
(3)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建筑业;
(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7)批发和零售业;
(8)住宿和餐饮业;
(9)金融业;
(10)房地产业;
(1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3)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教育;
(16)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7)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