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例分析解答
2008年10月29日,四会市警方经过缜密侦查,仅用4个小时就快速侦破了2008年以来的第一宗命案。当日凌晨3时许,有群众向110报警,在四会市321国道大沙镇马房桥东桥头斜坡处发生一宗交通事故,有一女伤者倒在路边。接到110指令后,交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女伤者已死亡。经过现场勘查,交警认为“事故”现场非常可疑,断定这不是一起交通事故。接到交警反馈的信息后,110迅速指令四会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介入调查。
接报后,四会市公安局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彭金华、刑警大队长江志平率领刑侦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展开现场勘查工作。四会市委常委、公安局长李招德、肇庆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黄炳新、四会市公安局政委严少军等领导亲临现场指挥。
经过细致勘查,警方认定死者系被钝器打击头部伤重致死,后被移尸至公路伪造成交通事故现场。四会市公安局马上从刑警、马房派出所抽出警力成立专案组,迅速展开侦查破案工作。
据调查,死者叫莫某,40岁,湖南省人,生前在大沙镇马房一带以捡破烂谋生。经过缜密侦查,专案组发现一名叫许某的男子(42岁,韶关市人)有重大作案嫌疑。此人与死者相识,也是以捡破烂谋生。10月29日早上7时许,专案组迅速行动,将许某抓获。
经审讯,许某对伤害莫某致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许某与莫某一家是邻居,多年前曾因生活琐事结下积怨。10月28日下午15时许,许某与莫某在321国道大沙镇马房桥东桥头附近相遇,并发生口角。许某在一怒之下,抡起一个铁锤击打莫某的头部,致莫某伤重死亡。随后,许某将莫某的尸体收藏在公路旁的草丛中。10月29日凌晨约3时,许某将莫某的尸体搬到公路上,伪造交通事故现场,企图掩盖罪行。
目前,许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公安网刘战强、范为杰)
针对上述案例,本人发表如下的看法: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由于双方是曾因多年前生活琐事结下积怨,而因一时发生口角,许某用致命的武器打击莫某的要害部位而致其于死地的。由此看,许某并不是一时过失而杀人,而是早有蓄谋的,而是借一时争吵而致人于死地。为此,许某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杀人后,许某还将莫某的尸体搬到公路上,伪造交通事故现场,企图掩盖罪行。其行为也极其恶劣,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处罚量刑: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