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成文的规定来讲,自用工日起一个月内,无论是否是试用期,不管试用期多久,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甲方乙方、公司名称、工作岗位、合同年限、试用期、基本工资和试用期工资。工作环境和责任条款。然后加盖公章和领导人签字。一式三份。劳动者、保障局、公司各一份。满一个月还不签订的,第二月起就得支付双倍工资。
按劳动法规定,即使是在试用期内,也必须帮员工缴纳社保或综保。公积金国家不强制。一年一下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一年至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但是社会有许多不成文的规定,试用期就是小工就是廉价劳动力,以最低的成本招进最优秀的大学生。太多的公司是打着试用期的幌子招人。然后用完就扔。扔完了继续招,乐此不疲。
以笔者亲身的经历以及过去那些同窗苦读大学四年的同学的亲诉。凡是试用期不签合同,不加社保或综保,违反劳动法加长试用期的。都属于想使用廉价劳动力,即使试用期满也不太可能留你的垃圾公司。而且一定确定以及肯定学不到你想要的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