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发放时达到个税临界点,造表另发工资算月度工资,避开年终个税临界点算偷税漏税吗?

2020-09-19 财经 100阅读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要先计算当月工资为一张表,再计算年终奖为一张表。
2、当月工资不到交税起征点的,即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可以与年终奖合并计算,扣除3500元的扣除额后,余额再按上述规定执行。
3、本规定一年只能执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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