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2020-06-18 时事 101阅读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扩展资料

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开始正式实施。

这部“新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旨在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这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是在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新法”更彰显“以人为本”理念。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立法理念的改变,会对基本方针、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的提升和发展起重要的指导作用。

另外,“新法”对违法行为“亮红灯”。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处以罚款,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法”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也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同时也严格了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中国政府网-新《安全生产法》12月1日正式实施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