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你的热心留言我非常感谢,但是,我还有疑问想请教一下。
法律上说:“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那么它的意思是指当事人存在这种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才造成犯罪事实。而根据我的理解是:当事人存在这种行为可是直接的(自己动手)或是间接造成直接的(叫别人动手)。
而我在这件事情上:一、没有直接行为(没有进行损坏行为)。二、没有间接行为(没叫别人动手破坏,而是在双方发生冲突中,我这边带来的人动手砸的。我一直在吓得在一边旁观)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不构成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例吧。
按理说,我最多是负连带责任应的不是吗?难道说这样我也要负全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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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这件事情是昨天发生的.
昨天晚上8点的时候我让传唤去局里问话.
然后晚上11点多就回来了,然后今天早上去补了一些手续(传唤的手续,当时没有先搞传唤令,今天才弄的.)
然后对方也没说什么,就是让我先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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