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以生产资科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或服务性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以下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一些内容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讲,它是指所有调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济关系的法障规范。狭义讲,它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企业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
(一)国家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关系;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企业和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内部关系。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企业法》规定的各项条件。设立企业报请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企业应该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的变更形式有:(一)企业的合并;(二)企业的分立;(三)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企业变更应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后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二)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律、法规决定解散;(三)依法被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是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依法具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全民所有制工业的义务,是指全民所有工业企业依法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的主要内容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可以划为产、供、销和人、财、物两个方面。其中,产、供、销方面的权利有(一)生产经营决策权;(二)产品、劳务定价权;(三)产品销售权;(四)物资采购权;(五)进口出权;(六)投资决策权。人、财、物方面的权利有:(一)留用资金支配权;(二)资产处置权;(三)联营、兼并权;(四)劳动用工权;(五)人事管理权;(六)工资、奖金分配权;(七)内部机构设置权;(八)拒绝摊派权
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有(一)企业对国家的义务;(二)企业对社会的义务;(三)企业对职工的义务。
六、厂长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负责制是指厂长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定决策,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的法律制度。对内,厂长是企业经营管理系统的中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全面负责;对外,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对外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法律活动。
厂长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征求职代会的意见;二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厂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或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
七、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依《企业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