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概念
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归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是全民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
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本市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具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外埠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具当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及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工会作为上级主办单位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
2、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不能投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5、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集体企业所有制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是集体企业法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