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 年第 7 号)》起诉,主张让对方关闭或迁移。
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 年第 7 号)》第一项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 米以上;距离 种畜禽场 1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 少于 50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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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