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一) 申请
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行政审批中心国税登记窗口提供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相关资料,在申请人资料提供正确齐全的前提下,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录入打印《税务登记表》,并经纳税人确认签字后留存。
(二)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不含个体工商)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核准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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