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 害或者威胁的观念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 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是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由此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行为无价值论,是以规范违反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 反法秩序的观念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见解。这 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 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也就是按照时间的发展 顺序来考察行为的进程。
就辱母案来说,从结果无价值论来说,于欢肯定是犯法的。但就行为无价值论来说,于欢是可以减轻免除甚至无罪的,但是这种从加害人主观善恶来判案的方式显然是不适合地方的,容易使地方法官自主推测先入为主甚至徇私枉法,所以才适合最高院。
但是行为无价值是最考虑人主观善恶的,是符合人性的,如果能完全判断出来,那是最符合社会公正的,但是实践中基本不可能的,容易造成社会混乱,无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