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并不具有严格的制度形态的意思。
一、违宪审查和宪法监督,在我国,宪法监督具有两种含义:
1、作为制度形态和严格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这一意义上的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的含义相同。
2、作为政治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这一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并不具有严格的制度形态。
二、宪法监督的含义: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舆论、公民等的监督;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理违宪事件的制度。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其授权机构和组织。同时根据宪法第99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是重要的宪法监督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