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补换发:
(1)第二轮延包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内容没有改变的,可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第二轮延包期间依法承包土地但未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确权登记的基础上,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第二轮延包后颁证不规范的,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土地承包关系发生变化和承包土地实际面积发生变化的,在变更登记的基础上,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内,承包户分户且要求分割原承包土地分别由子女独立承包经营的,并且没有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具体范围: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已完成二轮土地延包但未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补发新证;
已经进行二轮土地延包,但承包不足30年的,一律在延长至30年的基础上换发新证;
未进行二轮土地延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延包工作,并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换发新证;
超5%限额预留机动地和实行“两田制“的村,要在按照均田原则发包到户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换发新证;
对适宜家庭承包“四荒”(荒山、荒沟、黄丘、荒滩)地应优先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农户经营并颁发新证;
二轮土地承包后因依法征收、征用、退耕还林等原因使承包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或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以及其他原因使承包地发生变动的,要在换证补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据实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