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炮声轰鸣与花光漫舞,既是喜庆气氛的催生力,又是火灾多发和危害生命财产的祸根。而喜庆气氛完全可以用它种方式和行动创作与催发,可灾祸的发生和惨重损失必属亡羊补牢,为时已晚!故禁放和限放烟花爆竹,是应当认定在相当的时空范围中都是正确的和必要的。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市曾较普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些乡镇实施绝禁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但是禁、限时段极短,仅一两年就未能坚持,放松禁、限。结果是,燃放态势不但复归“传统”,而且火爆到极致,惊人心魄!时至今日,显见诸多突出问题:
一是烟花爆竹燃放的时日多、时段长、范围广、花费大。旧时仅除夕、春节、元宵等节日和婚丧嫁娶等时日有燃放的潜规;现在演推及清明、端午、“七月半”、中秋、冬至等各种时令俗节。过去“三冲炮响庆大吉”;今时燃放时段长达半小时以上者大有漫延之势,大年卅和正月初一从除夕至春节上午因千家万户齐鸣而昼夜不绝、惊天动地。往昔燃炮大凡在院中户外;近年广及各式公用空间和山野坟场。早先鞭炮费用仅数元钱购买图吉庆即可;如今是肩挑车载购买数百元属“小数”,支用数万元乃至十数万元求个轰动效应者不少!
二是益发无序、泛滥的燃放烟花爆竹,已经频繁引发山林火灾,高度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相对宁静的生存环境。我市山林火灾高发且大多属灾情重、过火面积广,所以直接损失巨大的不少。特别是北部山区的雁荡、大荆区片,既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的旅游区;又是八山一水一分田的欠发达山老区。山林是极其重要的域内资源。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部分山民靠党和政府的富民政策而成了新时期的“富翁”后,突发尊宗敬祖之举——逢年过节上山于祖坟上大量燃放烟花爆竹,将封建迷信“发扬光大”。传统的此类上坟,也只是烧香、送灯而绝无放炮仗的行为,现今推衍及此,必然带动区域性的一些摆富显阔者跟风、招摇。近年凡元宵、清明、“七月半”等节,凡有坟墓的山上,一整天炮声不绝、烟花四射!结果是山火此起彼伏、延绵不绝。扑灭山火已经成为各乡镇干部节日的头等大事!各地也组织起“职业灭火队”这一新生行当。扑灭山火的费用也是一笔不菲的数目。而年节从除夕傍晚至春节近午的时段,有些直至初二全日,于三四十个小时间鸣炮不绝而且群起而争相燃放,烟花漫天狂舞,炮声响彻云天,致人日夜无法休息、惊心动魄!婚丧等红白喜事则数百米道路被烟花爆竹侵扰,车难行、人难过!烟花箱爆裂、侧翻等引发和未燃尽火种引燃房屋、炸伤路人等情形大量发生,造成生命财产不可预料的损失和惨痛情状,生存环境的不宁和自然环境的破坏极其严重。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制定规章严格,执行监管懈怠。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制定的禁、限办法仅几年过去就失却效力,是执行监管不力所致。很多例子是老百姓不敢违规,却因个别干部(如退离休干部辞世丧葬等)觉悟偏低且恃势试法,则后果当然导致“全面开花”。执法监管的政府又碍于“情面”而姑息、渎职,造成法而无法!
二、外部环境和“大气候”影响,潜意识放松监管。如中央电视台年年举行礼花会并极量使用“专制”烟花;奥运会烟花发挥到极致等,也是造成我市有规的放松、甚至怀疑自己“不合时宜”,无规者根本在这方面不制约束规章。
三、小数干部、大多富商带头破规违法。招致大部市民自觉不自觉、甚或无奈(困难户)追风逐浪,疯狂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惨重损失更为必然、当然。
鉴于此,特提请如下建议:
一、抓紧、从速制定“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性办法、规定或条例。对禁绝、限制的区域、地段、时段以及限放的数与量等应量化明确;对违禁、违限的处罚规定和执行、监管的实施办法等均应切实到位。故可以实体与程序同规,利于实行。
二、地方性法规既立,执行、监督必须到位、严肃,决不松懈。小如我市多发的各地山火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件;大如央视新址北配楼大火。若非前几年的“禁改限”、“限而松限”,惨痛情形是绝对不会发生的。故制订了法规之后的实施决然不可随意,必须严肃。
烟花爆竹燃放的泛滥所带来的种种恶性后果,让全市人民深痛恶绝,迫切要求政府严加监管,立规实施是人民的心声和盼望。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