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是的。笔者结合在 大律师网 看到的法律知识整理出下列解释:
票据是指无条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目的流通性较强的有价证券,也是无因证券。支票是票据中的一种,在流通中存在付款人、付款关系、到期日及付款责
任四种要素,这四种要素说明了票据在法律上体现的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从债权债务移转的角度看,《票据法》上的票据债权债务不同于普通民法上的债权债
务,持票人受领票据后取得票据权利,即随票据转让而转让,这一点与普通民法的债权债务转让不同。
票据权利只因签发票据而发生,与取得票据的实质原因没有因果关系。票据取得的实质原因在票据当事人中引起票据原因关系,这种关系分为一般关系与资金关
系,与票据关系是不同的,票据关系是特殊关系的民事关系,是围绕票据流通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票据当事人享有《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不受当事
人之间实际存在的一般民事行为和民事关系的影响。持票人只要合法善意地取得票据就拥有票据的权利,这就是票据作为提示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