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按照我国惯例,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通常为: 一、通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8━14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
工业窑炉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 18━22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发电及供热设备 12━20年 输电线路 30━35年 配电线路 14━16年 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 核能发电设备 20━25年 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 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 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19.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年 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自来水 15━25年 燃气 16━2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折旧年限 21.房屋 生产用房 30━40年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非生产用房 35━45年 简易房 8━10年 22.建筑物 水电站大坝 45━55年 其他建筑物 15━25年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特殊情况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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