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还有政策依据。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而且对公开的时间和内容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中央已经就村务公开工作专门发过2个文件:
1、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
2、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
2个文件都对村务公开工作作了具体的规定和部署。文件不仅阐述了新形势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意义,而且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内容、形式、基本程序、县乡镇党委政府的责任等等,都作了十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不公开,村民怎么办?
1、如果村里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先给监督小组反映,请他们督促村干部尽快公开;
2、如果还不能解决问题,请向乡镇党委、政府或者县民政局反映你们的要求,由他们责成村干部公开村务、财务。
3、如果你村的绝大多数村民支持你们的意见,对现任的村委会班子已经不信任,你们可以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和各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有关罢免的条文,对你村的村委会实行罢免。如果罢免成功,你们就可以另选村民信任的人组成村委会,通过新的村委会公开所有的账目,真正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