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缴纳滞纳金。
1、根据《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2、根据《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3、根据《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九条规定:各单位每年应当在年底前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填报省残疾人联合会与省统计局统一印制的《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逾期不报的单位按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待。
4、根据《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条规定: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当按缴款通知所列的银行帐户、应缴数额和缴纳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扩展资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 一 ) 补助残疾人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
( 二 ) 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三 ) 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 四 )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费开支;
( 五 )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参考资料来源:萝北县人民政府网站-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