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关停期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否征收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企业关停期间,其拥有的土地、房产的实物及权利未发生变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未截止。企业仍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当然,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