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完后,需要去税务局办税大厅购买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温馨提示:必须将上次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完毕后才能再次购买;去税务局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财务人员必须在税务局进行过实名认证,才能够在大厅叫号办理业务;不同地区根据当地不同的标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数量上的限制。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携带资料:
1.《发票领用簿》(向税务局申请可得);
2.营业执照(实行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一证一码后,由原本的税务证件更改为营业执照);
3.经办人身份证(不仅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使用,办理业务前叫号时也需要使用,因此,经办人必须是在税务局与企业实名登记过的财务人员);
4.金税盘/控税盘(购买时需要交给窗口办事人员读取票据相关信息);
5.作废发票(全部携带,需要交给窗口办事人员,办事人员会通过金税盘核对相关票据信息并收回);
6.最后一次开票的存根联(需要交给窗口办事人员,办事人员会核对与金税盘中的票据信息是否相符,核对后会归还经办人);
7.发票汇总表(可在报税处理系统中查询、打印);
8.发票专用章(携带即可)。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