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让就是冲减已有的金额,既增值税发票已开且不能作废,这样的话,由购货方出具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进行折让冲销。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
分录如下:
【例】甲公司2007年7月18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为40000元,增值税为68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50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与合同要求不一致,要求给予价款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折让。为此甲公司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7月18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
贷:库存商品 35000
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贷:应收账款 2340
实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44460
贷:应收账款 44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