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以后收到的17%和11%税率的进项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2020-09-15 财经 89阅读
5月1日以后收到的17%和11%税率的进项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取得的按17%或11%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含4月30日前开具的),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问题2
按规定收到17%的电子产品进项发票,5月1日后销售适用税率17%/16%?如适用税率16%,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1)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摘自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也就是说,5月1日后销售电子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应适用税率16%。
(2)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说,进项税额是“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与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所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无关。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不得抵扣情形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也就是说,5月1日后销售电子产品适用税率16%,其购进电子产品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不得抵扣情形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不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多少,即使存在销售和进项的税率差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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