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准备上市的话,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话,最好控制在30%左右啊!
中小企业板和主板最好控制在20%左右啊!无形资产评估的时候一定要找证券评估资质,否者的话,以后准备上市的时候还要找证券评估资质的所来复核!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颁布实施,2004年8月被修改,以下简称“老《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199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7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5月被废止,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公司股东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5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2006年5月被废止,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5、《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3条:5、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这样是为什么该问题在中关村甚是泛滥的原因。
6、从上述规定可以总结如下:1)老公司法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规定是有例外条款的,当然例外规则的制定权限没有明确,不过一般理解为国务院。2)我们暂且认同不管是国务院办公厅转批的文还是原科技委员会和工商总局出的文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如果新公司法之前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20%的话需要有三个限制条件:①出资的必须高新技术成果;②出资比例超过20%但是没有超过30%;③出资必须有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审查认定,并且审查认定文件作为工商登记的必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