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领域存在市场失灵,必须通过国家调节来纠正。
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不仅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而且需要有国家的调控。只有加强国家对经济的调节,才能克服市场的种种缺陷,把“有形的手”与“无形的手”结合起来,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国家经济调节活动的三种基本方式:
一,市场规制法,主要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含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
三,国家引导调控法,主要含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及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即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政府干预更具有特殊必要性。
第一,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经济的任务迫切而繁重。我们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重克服市场的缺陷和防范其可能引发的经济较大波动,努力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这决定了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必须发挥更积极、更主动的作用。
第二,我国是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的体制转轨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虽已建立,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尤其需要密切关注和及时化解。这决定了我国政府承担的职能远比发达国家政府更为广泛而复杂。
第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保障全体居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决定了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必然是多重的,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变得更加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