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因病住院享受以下补偿: (一)在本县的各乡镇卫生院住院(限本县镇级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100元以上的部分可报销60%; (二)在本县县级医院住院(限本县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400元以上的部分可报销50%。
(三)从本县定点医院转诊到在县外医院住院的,医药费用600元以上的部分可报销40%。未经转诊,直接到县外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住院的,医药费用只能报销30%。 (四)参加1档的每人每年限补助10000元;参加2档的每人每年限补助30000元。
第七条 部分大额门诊费用的慢性病可以报销部分费用,包括:肝硬化失代偿期、癌症(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症(强迫性神经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心脏病并心功能Ⅲ级以上、中风后遗症、癫痫大发作、肾病综合症、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痴呆症疗。
大额门诊费用的慢性病报销起付线为8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门诊费用报销30%,累计年最高补偿限额为3000元(与住院补偿合计当年住院补偿限额)。慢性病的鉴定以县级以上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为准,精神病的鉴定以精神病医院的诊断为准,并经县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备案。
参加合作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有什么好处? 农民中有一句话:“不怕穷,就怕病”。如果一个家庭有一人得病住院,就可能拖累全家,甚至亲朋戚友,对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参加合作医疗,首先是个人得益。从最低标准看,一年交10元钱,如果一旦得病住医院,住院医疗费最高补偿可达到2000元,是个人交费的200到300倍。
如果你再交费5元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还可再获得最高额10000元的保险赔付。参加了合作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后,如果享受医疗费赔付后,仍无力支付应由个人承担住院医疗费的,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其次,政府支持合作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达25元,农民个人才出资15元,不参加合作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就不能享受政府补贴。
再次,参加后即使自己不得病,也等于帮助了乡亲,做了一件善事,今后自己有病,也可享受补贴。 怎样办理医药费报销手续? 参加了合作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农民,如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出院时先由本人垫付住院费用,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凭住院发票、疾病诊断证明书、医嘱费用明细表、参加合作医疗及补充医疗保险的凭证到镇(街)合作医疗办,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参加合作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标准怎样? 合作医疗对住院费用给予报销,凡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都按50%的比例报销,年内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2000元。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农民因病住院,其符合赔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4000元以上的,均可按50%的比例赔付,年内累计最高赔付10000元。
既参加合作医疗又投保补充医疗保险的,凡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都可获50%补助,报销和赔付的金额,合共最高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