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在不住人的情况下,需要在规定时间之前报停,报停后无须缴费,如未及时报停,则仍需按照缴费标准进行缴费。
以天津为例,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扩展资料: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用热户发生变更的,用热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当交纳供热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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