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费报停后已经不给供暖了,为什么还要收部分取暖费?

2020-04-18 时事 163阅读

国家规定: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6月3日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供热计量实行两部制热价有利于保障供热单位的基本利益中明确规定:供热成本中的固定成本与热量消耗多少无关。如热力站、供热管线等的建设费用、日常维修费用等,无论用户是否用热都需缴纳补偿此部分费用的基本热费,保证供热单位的基本运行。

  2. 2010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文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收取基本热费的折算比例确定为30%。只要供热按计量收费,对申请停暖住户按30%的基本热费折算比例收取基本热费。计算公式:基本热费=住户建筑面积×面积热标准(元/平方米·月)×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

  3. 至于非计量用户,《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对小区住户严格按面积收取取暖费,申请停暖小区住户收取10%过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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