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在两家公司拿工资,并且都申报了个税的行为,在法律上面来说并不违法,也没有什么影响。但是需要注意一下的是,如果你在这两家公司任职的话,其中涉及到了专项附加的扣除的话,只能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当中,对于同一年度之内的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在一个公司的所得中扣减,而不能同时在两家公司进行扣减,更不可以来回改变扣减公司以及扣除项目。
而且说来,就目前我对最近应用的软件的了解来说,可能这个扣减重复的几率会降低很多,而且说来即便是真的因为一时失误扣减错误,可能需要找的就是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申请退税了。除此之外,还应注意的是如果你是在两家公司取得工资的话,还应该在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并在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中扣除超六万元的专项扣除余额。如果纳税年度预缴低于应纳税额,是需要补税的。
至于以上内容,其中两个公司拿工资扣缴的内容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请见第二十九之规定,至于清缴内容内容以及详细情形详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最后再提示一下,应当的纳税期限是在你获取所得收入的第二年三月一日到六月三十日之间,至于纳税地点一般是你任职受雇的其中一家单位的所在地,亦或者是户籍以及长期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至于具体的申报内容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由此可见,同时在两家公司拿工资,并且都申报了个税的行为,在法律上面来说并不违法,也没有任何的影响,但是别忘了定期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