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
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延伸解释:
“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理解与处理,对此一般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或企业工资管理制度中进行规定,一般作法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