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外地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公司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愿意到新址去的,变更劳动合同,到新址继续工作;
不愿意到新址去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公司还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人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最多支付年限12年。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在于劳动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需要结合以下几点综合判断:
1、《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工作地点李并者不能变动”“变动工作地点需协商一致”等确定了唯一工作地点的约定
若《劳动合同》中有上述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固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自愿对自己的管理权利进行限制,是有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搬迁后,用人单位在事实上履行不能,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厂房旧址与搬迁的新址地理位置距离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旧址、新址的地理位置也是衡量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标准之一,若两处位置相隔不远,劳哪薯动者通过交通车、公交车等在合理的时间内能够到达新址上班,属于合理工作地点变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服从安排,到新址上班,发函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属于自动辞职,依法无蔽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搬迁的用人单位是否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如果用人单位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采取开通交通车、修建职工宿舍、发放交通补贴等方式向劳动者提供工作便利与工作环境,在地理位置合理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搬迁安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